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第三章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畜禽及畜禽产品出售和调运前,必须实施检疫检验,畜(货)主须按规定报检。经营性屠宰的畜禽必须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屠宰场(点)进行,并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