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第二章 畜禽疫病的预防与扑灭第十二条已废止发生二类畜禽疫病,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并公布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县人民政府采取严格防治措施,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