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发生二类畜禽疫病,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并公布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县人民政府采取严格防治措施,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