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发生一类畜禽疫病,当地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须立即派员到现场,查清疫源,确定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人员,调配物资,采取隔离、捕杀、销毁、消毒、紧急预防接种等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并上报自治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毗邻地区。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县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对疑似一类畜禽疫病,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紧急强制预防扑灭措施,做好防治和扑灭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