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养护、维修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的,应当承担改动、拆除、迁移的费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