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纳入城市照明系统的照明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修条件和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

(三)交纳一至三年的运行维护费用。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照明设施,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政设施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纳入城市照明系统。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