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及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经常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保障市政设施的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市政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市政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抢修施工。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