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承担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