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悬挂在占用或挖掘范围醒目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

(三)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设施;

(四)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能够采取顶(拉)管过路的应当采取顶(拉)管施工;

(五)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施工;

(六)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弃土,搭建临时工棚,应当规范、整洁;

(七)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期限届满,应及时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功能,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