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新建、扩建、翻修城市道路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前向社会通告。需要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建设或维修地下设施的供水、排水、燃气、供电、供热、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园林绿化的单位,应持计划、规划批准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