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城镇规划部门许可,国土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住宅用地面积: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县每人不得超过40平方米,马尔康、金川、小金、汶川、理县、茂县、松潘、南坪、黑水县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4人以下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