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用土地开发实行下列鼓励政策:

(一)新开发的土地,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2至3年,并且不减少经营新开发土地者原承包经营的土地;

(二)新开发土地,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可用农业发展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经论证成片的土地开发项目,银行应优先安排贷款,各级财政应给予适当扶持,农业、供销等部门应积极提供服务;

(四)对在土地开发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