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第八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对农用土地开发实行下列鼓励政策:(一)新开发的土地,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2至3年,并且不减少经营新开发土地者原承包经营的土地;(二)新开发土地,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可用农业发展基金给予适当补助;(三)经论证成片的土地开发项目,银行应优先安排贷款,各级财政应给予适当扶持,农业、供销等部门应积极提供服务;(四)对在土地开发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