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Article 9Repealed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城镇规划部门许可,国土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住宅用地面积: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县每人不得超过40平方米,马尔康、金川、小金、汶川、理县、茂县、松潘、南坪、黑水县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4人以下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