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凡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经国土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还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