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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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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

第十三条

已废止

经批准划给开发者开发的土地必须按《土地开发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开发。期满未开发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土地开发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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