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常住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确需个人建房的,应由本人向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国土管理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划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用地范围内统一安排。

其住宅用地每人平均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