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旅游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旅游经营者收费、罚款或者提出其他违法要求的;(二)不受理旅游投诉,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三)不履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