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十五日内,到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清真标志牌。未领取清真标志牌的,不得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