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十五日内,到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清真标志牌。

未领取清真标志牌的,不得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