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市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卫生、工商、商务、检疫、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