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条例》等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