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印刷包装企业承印制作标有清真或者其它与清真有相同意义的印刷品、包装物,应当要求印制人提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接受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清真食品印刷品、包装物,应当印有清真字样或者图案,标明批准机关及其批准文号、监制字样。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