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包装物,应当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监制。销售无包装的肉类制品,应当符合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