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发布或者委托发布清真食品广告。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为前款规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布清真食品广告。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