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以下场所、设施应当在醒目处悬挂清真标志牌:(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主要场所;(二)清真食品专用库房,大型仓储设备;(三)清真食品销售摊位、专柜、大型专用运输车辆;(四)清真食品流动售货车;(五)其他需要悬挂清真食品标志牌的部位。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