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以下场所、设施应当在醒目处悬挂清真标志牌:

(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主要场所;

(二)清真食品专用库房,大型仓储设备;

(三)清真食品销售摊位、专柜、大型专用运输车辆;

(四)清真食品流动售货车;

(五)其他需要悬挂清真食品标志牌的部位。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