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于任何原因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时,应当及时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牌交回原发证牌部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