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中小学校和受伤害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小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完全由中小学校的过错造成事故的,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学校有部分过错的,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