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为就医治疗的支出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除上述费用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继续治疗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除本条第一款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赔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