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中小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造成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有责任的教职员工追偿。教职员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其个人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