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中小学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造成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