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中小学校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学生本人或者他人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