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第八条有效文物保护经费应当用于下列活动:(一)需由政府承担费用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二)博物馆的免费开放;(三)国有博物馆藏品的征集、保护以及对捐赠者的奖励;(四)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五)保护管理责任人和文物保护人员的相关费用;(六)文物的宣传、保护、研究和合理利用等。(七)对文物保护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八)其他文物保护方面的支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