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文物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