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文物保护经费应当用于下列活动:
(一)需由政府承担费用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二)博物馆的免费开放;
(三)国有博物馆藏品的征集、保护以及对捐赠者的奖励;
(四)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
(五)保护管理责任人和文物保护人员的相关费用;
(六)文物的宣传、保护、研究和合理利用等。
(七)对文物保护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八)其他文物保护方面的支出。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