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应当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定期或者部分向公众开放。鼓励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向公众开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