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第三十条有效博物馆、纪念馆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开展各类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并向社会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鼓励革命史迹、工业遗产、名人故居、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利用文物资源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