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文物、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走私文物行为和非法经营文物活动;没收和查获的文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在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藏、保管。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