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文物收购、销售、拍卖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在核准的范围内诚信经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文物经营者诚信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