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第十四条有效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时,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征询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一)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土地供应前;(二)确定成片区域改建范围前;(三)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前;(四)其他需要征询意见的情况。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