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