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迁移不可移动文物。如有特殊需要确需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迁移前制定保护方案,落实复建地址、期限和经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迁移,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设计、施工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