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的教育和监管。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