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是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宣传、引导、监督,发现和劝阻违法燃放行为,可以组织属地管理或者服务区域的居民、村民、单位以及宾馆、酒店等单位,制定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约,并监督实施。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属地管理或者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