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当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婚姻登记、殡仪馆、陵园等单位开展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