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完善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并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作为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