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属地管理或者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