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