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燃放烟花爆竹;(二)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三)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