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