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生产工艺,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
(二)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资金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关资格;
(七)有符合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八)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