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