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二)督促本单位各机构、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三)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对不听制止或者不予纠正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