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一)新进从业人员、实习学生、被派遣劳动者、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从业人员的岗前教育和培训;(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三)在岗从业人员的定期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实习学生、被派遣劳动者,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