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

(一)新进从业人员、实习学生、被派遣劳动者、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从业人员的岗前教育和培训;

(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三)在岗从业人员的定期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实习学生、被派遣劳动者,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